人事部和衛生部隨後制定了全國統壹的政府部門錄用公務員體檢標準,規定乙肝攜帶者可以擔任公務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此外,近幾年高考還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標準。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壹個人是傳染病攜帶者而拒絕其就業。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HBV承運人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他們可以根據《就業促進法》第62條提起訴訟。
被回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