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據來源來看,刑事案件的筆錄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也是違法的。刑事偵查是國家權力機關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采取的嚴厲措施,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要嚴格保密,在法院判決前是保密的,在刑事案件中必須使用。《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復制偵查筆錄的人是主管機關和辯護律師,案外人無權復制。如果外人持有證據,其來源應該是非法的。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該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予以排除。《關於律師刑事辯護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也有壹些方向性的論述:辯護律師應當對依法查閱後了解到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並妥善保管摘錄、復制的案卷材料,不得用於本案件辯護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