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如果承包人沒有相應資質就受到傷害,責任可能由多方承擔,包括承包人本人、定作方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利害關系人。
承包人自身責任:承包人無資質承接業務,自身存在壹定過錯,可能需要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定作方的責任:定作方在選擇承包方時,應審查其資質。如果定作方明知承包方不具備資質卻選擇承包方承接業務,那麽定作方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責任:如果承包人的傷害是由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過錯造成的,比如設備提供方提供的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那麽這些利害關系人也可能承擔責任。如果承包人不合格,壹般應由承包人自己承擔責任或由其合夥人與其共同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承建方不合格傷害的責任可能由多方承擔,包括承建方本人、定作方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3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定作人在完成工作期間對第三人或者自己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