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合法,不合法,國家實行勞動者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全月午休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用人單位加班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是指在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在正常工作日或者周末、國家法定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稱為“加班”。我國目前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要求員工在正常休息時間加班,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向員工支付三倍及以上的工資報酬。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占用職工法定節假日或者周末正常上班的,應當參照公務員法嚴格執行加班加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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