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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重傷的法律現在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20年前追究故意重傷的法律,現在要考慮刑事責任是否立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不立案,過了追訴期,那麽就不需要追究形式上的責任。已經立案的,仍然可以不受追訴時效限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追訴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犯罪分子的罪行已經超過規定的追訴時效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究刑事責任,則應撤銷案件。追訴期是指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而立案是指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啟動程序。所以,既然司法機關已經開始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那麽立案後就沒有追訴期了。追訴時效的長短與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著重要的關系。對於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的犯罪,追訴時效長,反之,追訴時效短。在確定法定最高刑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犯罪適用的刑罰有數個或者數個規定的,按照犯罪適用的規定計算法定最高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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