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避免侵權,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四十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壹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如果讀者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協助,可以在線咨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幫助妳。
法律客觀性:
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權法2021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三條錄音錄像制作者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錄音錄像報酬。第四十四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