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優先發展。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辦學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