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定周期通常是壹個恒定的周期。不因任何原因而暫停、中斷或延長。
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性民事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和撤銷權。
預定期間基於債權人未行使實體民事權利,規定債權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
預定期間始於相應實體權利的成立。
設立期間制度的價值在於:促使思想界及時糾正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促使當事人及時確定權利義務關系,及時行使救濟權。
比如,在知道解除原因後三個月內不解除合同,仍然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在這三個月內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參考資料:
預定期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