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號碼、駕駛證號碼、保險憑證號碼、碰撞地點後,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賠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七條在道路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二、處理交通事故需要帶什麽物資?
1,機動車駕駛員,拿好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商業保險,如果有人受傷,拿好傷情診斷書;
2.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隨身攜帶身份證。如果有人受傷,應隨身攜帶受傷診斷證明。上述人員受傷住院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應當簽署委托書並隨身攜帶。當事人要隨身攜帶身份證,到達後記下事故經過,連同材料壹起交給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