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對民事糾紛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來處理。和解意味著各方自己協商解決問題。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對糾紛事項有完全的處分權。是否、何時、如何行使懲戒權,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調解,糾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按照壹定的社會規範在糾紛當事人之間溝通信息,促進糾紛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協議。現階段,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公民之間的調解。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在中心依法審理民事糾紛,並制作壹定的法律文書以平息矛盾的方法。仲裁屬於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協議。壹般情況下,仲裁庭成員也是由當事人選舉產生的。仲裁最大的特點就是快速簡單。民事訴訟就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壹種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其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最有效和最終的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