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我國《婚姻法》第10條中被列為“無效婚姻關系”。無效婚姻關系的法律後果,雖然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離不開重婚賠償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來源青島找律師/青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