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註意,美國實行的是英美法系,和中國的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偏向判例法和陪審團,大陸法系偏向法律條文。不能簡單粗暴地稱法官和陪審團為“官方”。第壹個問題;要求法院的檢察官(不像美國大多數國家沒有檢察院)提起訴訟,舉證(有的要求被告舉證反駁)。比如在加州,法律規定,女人指控男人強奸,被指控的男人提出反駁證據。法官應該根據以前的案例和陪審團的意見來判斷。第二個問題;當證據確鑿時,法官不會拒絕承認。第三個問題;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美國,只要證據確鑿,無論被告是否拒不承認,法官都可以給被告定罪;但在美國,法官需要采納陪審團的意見,不得私下做出決定;這種情況,比如《肖申克的救贖》。第四個問題;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無罪推定是壹項基本原則,是根據證據而不是根據法官的想法來判斷被告人有罪、無罪、重罪和輕罪;在英美法系,重要的不是法官怎麽想,而是陪審團認為被告應該得到什麽。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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