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銷售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超過壹萬元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5.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者、銷售者除賠償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價款十倍的費用。
超市購買過期食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可以直接和商家協商解決;
2.也可以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
3.可以向工商或食藥監部門舉報超市的投訴;
4.向法院起訴超市。根據實際情況,保留相關證據,投訴舉報超市,向法院起訴超市。
綜上,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過期食品,可以要求經營者支付十倍的價款或者三倍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超市出售過期食品的賠償如下:
(1)損失賠償。
(二)支付消費者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