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
第三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誘導、脅迫、強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和睦相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和糾紛。
第十壹條宗教團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團結教育信教公民愛國守法,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遏制宗教極端主義,制止非法宗教活動;
(二)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三)按照本團體章程開展活動;
(四)組織和指導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