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廢,親人,可以知道不報,但不能提供幫助幫助親人逃跑。壹個人可以不“大義滅親”,但不允許“助人為樂”!在我們的祖先中,就有“親親相隱”的傳統。子曰:“父為子之隱,子為父之隱。”這就是“親戚互相躲”的由來。漢武帝宣帝四年土地節,上諭:“從今以後,兒子若藏父母,妻子藏丈夫,祖父母藏孫兒,所有父母藏兒子,丈夫藏妻子,祖父母藏孫兒,其罪皆報魏延。”從此,“親屬相瞞”的司法原則正式進入刑法。
祖先的東西好嗎?恐怕既有合理的成分,也有不合理的成分。比如“親親相隱”有親親相隱不作證的特權,可以吸收。而且,中國的法律也吸收了這種精神。
從人性的角度來看,這種“大義滅親”的做法其實並不值得提倡。這也是違背人性的。在中國的傳統倫理中,告發親友恰恰是“藏親”的反義詞。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大義滅親”恰恰破壞了家庭穩定。所以,壹個人可以不必“大義滅親”,但不允許“助人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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