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召喚卡使用的規定是:
(1)使用範圍針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司法機關傳喚當事人時必須制作傳喚證;
(2)刑事案件中,傳喚當事人到案後,訊問和強制傳喚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12小時。傳喚對象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和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行為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和地點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關於傳喚和傳喚的限制性規定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召喚的條件是什麽?
1,保證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2.傳喚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3.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4.不得以連續傳喚或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