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船舶,其主要營業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但法人註冊資本中有外商投資的,中方投資者的出資不得低於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政府的公務船舶以及事業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軍用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的登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