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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服務,汽車損壞後果自負”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停車服務,車款自擔”的規定沒有法律效力。

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該標準條款無效。停車服務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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