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表明: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通車和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誌通行。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