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沒有特殊情況被迫加班的員工可以單方面離職嗎?
非特殊情況下被迫加班的員工,可以單方面離職。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因法定情形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