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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只休三天合理嗎?

法律分析

合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春節休息三天,其他時間上班,並不違法,但需要依法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春節休息三天,其他時間上班並不違法,但需要依法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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