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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法學理論知識,想知道法律關系的對象和內容的區別,有時候比較模糊,希望給懂的人理論舉例。

這是壹個非常理論化的問題,但由於我們仍處於學習階段,理解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很好了,我們不需要做深刻的理論研究(像王黎明那樣)。

我個人是這樣理解法律關系的對象和內容的:

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對象就像壹個載體,壹個解釋本質和類型的載體。例如,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所指的標的物:貨物是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貨物,貨物被歸類為“物”;雇傭合同的客體是行為,等等。“事物\行為\智力成果\個人權益”是壹個籠統的分類。

內容是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它指的是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核心問題,是矛盾的中心。比如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的法律關系,客體是貨物,內容是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於誰發貨誰交錢的中心爭論;在雇傭合同中,客體是行為,內容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報酬,勞動者應當履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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