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管理人擅自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的另壹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無權處分,管理人的公司事後又不追認合同,那麽管理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3.管理人擅自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對方有理由相信管理人有權處分;
它構成了表見代理。此時,合同義務仍由代理公司承擔。當然,代理商的公司在承擔合同義務後,會追究代理商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