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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經濟糾紛案件

法律解析:原告李與丈夫宋某某於04月1998登記結婚,婚後共同創辦並經營該公司。2011 5月,宋某通過朋友介紹與被告楊某發展為情人關系,原告李某蒙在鼓裏。2011年165438+10月8日,宋為履行對楊某的承諾,通過招商銀行向楊某賬戶轉賬66萬元。原告李某得知後,多次向楊某索要,遂起訴至法院。原告李某起訴稱,其丈夫宋某向被告楊某行賄66萬元,在背後搞正當關系,不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且違背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被告楊應返還其取得的財物,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訴訟中,被告人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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