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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和開除的區別

法律分析:辭退、開除、開除都是員工離職的不同情形,三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對勞動者的處分。辭退是指員工不適應公司工作,主動申請或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由雙方協商確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二條規定,職工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的,企業可以辭退。開除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解除國家行政人員工作關系或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的行為,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當員工有重大過錯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時,由公司行使,不予賠償或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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