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慈善組織應該符合什麽條件?
1,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2.不以盈利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4.公司章程;
5.必要的財產;
6.有合格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