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時,要給捐贈人開具,也就是說要記錄相關票據,並應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級別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印章。新成立的基金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後,原基金會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八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和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票據日期等內容。捐贈人匿名或者拒絕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個人捐款壹定要開發票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99號公告(2019),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捐贈票據;索要捐款票據的個人應出具。個人進行公眾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憑公眾捐贈銀行的支付憑證暫予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眾捐贈銀行的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當自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捐贈票據。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