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離婚財產依法分為多份:
第1090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有負擔能力的,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在此基礎上,法律還對婚姻中相對弱勢的壹方作出了特別規定,其中包括照顧婦女的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以上是我國法律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