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本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贍養範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有贍養義務。
擴展數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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