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等國際法準則,外國使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享有治外法權,使館館舍不可侵犯。具體包括:
1.未經使館主任允許,東道國官員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2.東道國負有特殊責任,采取壹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不受侵犯或損壞,並防止任何擾亂使館安寧或損害其尊嚴的事情發生;
3.使館的館舍和設備以及館舍內的其他財產和使館的交通工具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4.大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以上是使館館舍在駐在國享有的特權,但需要強調的是:第壹,使館館舍的這種特權和外交官享有的豁免權壹樣,理論上是可以放棄的;第二,使館館舍的特權僅限於使用權,與領土歸屬無關。
而且在以往的外交先例中,從未出現過“侵犯使館領土主權”的情況。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期間,伊朗學生沖進美國大使館,挾持使館人員為人質。國際法院在其判決中也引用了“使館館舍不可侵犯”的條款,而不是“使館對其所在地擁有領土主權”。
從最根本的觀點來看,現代國家對其所有領土擁有排他性的、無可爭議的主權。雖然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各國都為駐他國使館劃定了土地,並根據國際法負有保護使館的責任,但使館館舍的土地主權仍然歸東道國所有,使館館舍所在地仍然是東道國的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