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什麽?
1.定罪量刑,與刑事制裁同時作為有罪判決;
2、定罪和免除處罰的方式,確定有罪但免除處罰;
3.淘汰處理。本來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由於法律實際上阻止了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不再承擔刑事責任;
4.轉院治療。刑事責任的移交處理只能適用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