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法院認為,這條寵物狗是夫妻婚後購買的,因此應視為兩人財產。但是寵物狗比較特殊,沒辦法平分。法院綜合考慮後,決定由王某購買該寵物狗,主要是因為王某平時對該寵物狗照顧較多,且趙某對該寵物狗也有壹定感情,故也予以探望。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相應協議。
事實上,國內法律中並沒有寵物的概念。如果夫妻離婚時沒有辦法達成關於寵物的* * *諒解,那麽法院只能將寵物作為財產進行分配。當然,法院首先需要做的是調解,調解不成,就會做出判決。在判決的過程中,法院會考慮寵物的購買和照顧,也會考慮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看誰有能力更好的照顧寵物。
如果寵物判給其中壹方,那麽另壹方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其實如果無視法律,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把自己的寵物當成自己的親人,所以很多人希望離婚後繼續照顧自己的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