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二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使國家在企業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非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相關信息,招攬受讓方;招標有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轉讓。上市股份的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