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不還貸的公職人員采取“三停五不”措施,停職、停薪、停崗是合理的;不升不調不評不加薪不升職。對公職人員所欠貸款,有償還能力的,要督促其限期歸還;如果沒有全額還款的能力,就要定期付息;償還利息有困難的,要簽訂詳細的還款協議;對惡意拖欠貸款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對涉及縣級行政事業單位、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歷史形成的不良貸款,以及村集體欠信用社的貸款,責成相關部門組織債務清理。地方財政有償還能力的,應當先還;還款能力不足的,允許用優質資產置換,協助處置清算。對拖欠農村信用社貸款的企業和個人,司法部門要依法保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堅決打擊惡意逃廢債、騙貸騙貸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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