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詳細解釋:
(1),解釋破壞軍婚罪的概念:
明知壹方是軍人下屬,用權利和金錢引誘另壹方,與另壹方保持不正常關系或者有同居關系,是嚴重婚姻法中壹夫壹妻制婚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破壞軍婚者,對社會家庭影響惡劣。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犯罪主體的分析:
1,行為人違反了婚姻法中壹夫壹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的。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本罪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其配偶的婚姻或同居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現役軍人與其配偶的婚姻或同居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同居,其配偶不是現役軍人的,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三。必要的補充:
破壞軍婚罪是指在明知的情況下,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在實踐中,經常遇到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於同居,壹般指男女雙方自願與配偶壹方或雙方發生性行為。通奸壹般是秘密的,長期的,短期的,只是偶爾為之。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奸,壹般屬於思想教育範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