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年3月3日21時許,被告人趙在被告人石某的指使下,故意撞擊並制造虛假事故現場,報險。2065438+2003年7月9日,被告石某收到和解款113373元。期間,被告人孫以協調保險理賠為名,收受被告人石某人民幣5000元。以上違法所得已全部退還。
判決石某犯罪後自首,贓款贓物全部退還,應當從輕處罰;趙、孫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共犯,依法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條,隨意進攻的,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