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應當在其代理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擅自擴大或者變更代理權。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改變代理權限的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沒有法律效力。
2.代理行為應該是合法的。
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人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無論代理人的性質如何,代理人都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委托他人。
4.要行使代理權,妳必須履行妳的義務要求。
代理人應當對委托人誠實守信,在處理代理事務時,應當對經理和藹或者對自己的事情給予同樣的關註。代理人在代理時,不得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則,將與他人對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關於代理濫用的含義,王澤鑒教授認為,“代理濫用是指代理人不註意基於內部關系的代理範圍的邊界。應當區分的是,代理權的外部關系和代理人與自己之間存在的內部關系,在外部關系中涉及“法律能力”;法律上的成就來自內部關系。”
事實上,在指定代理的情況下,根據拉班提出的“抽象原則”,代理的範圍包括“不受其內部關系約束的義務所約束的”。代理權的獨立性及其基本關系使得區分“應該”和“可以”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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