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百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四百七十七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百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