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通過預留采購項目、預留專項采購包、要求參加聯合體或者分包等方式簽訂的采購合同,應當明確標明該合同為中小企業專用。其中,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與采購活動或者分包的,聯合體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應當視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允許中小企業在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在投標(響應)擔保、履約擔保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服務。鼓勵中小企業按照法律法規通過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和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的中小企業認定,由貨物生產者或者工程服務提供者註冊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或者相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關於協助中小企業發展的確認函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