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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遠財產法(第五版)

動產物權變動

壹.基於法律行為

1.要求:法律行為有效+交付

2.交付

①現實交付:受讓人基於出賣人的意思直接占有。

(2)簡單交付:受讓人已占有該動產,買賣合同生效時該動產所有權轉移。

(3)指示交付:動產被第三人合法占有時,讓與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轉移給第三人。

(4)占有變更: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受讓人取得動產的間接占有和動產所有權。

要件:基於實體+意思表示的交易行為,存在使受讓人獲得間接占有。

第二,基於非法律行為

省略

1.汽車、船舶等特殊動產的商譽識別:

需要綜合考慮交易對手對交割和登記的註意(兩者都要關註)

2.善意相對人不構成善意取得。

例:甲方將其船舶A出售給乙方並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賣給了C,沒有交付但是過戶登記了。在這種情況下,B取得了船舶A的所有權,但它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它沒有登記轉讓。若丙不知道甲在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將甲船出售給乙的事實,則構成善意,乙不能對抗丙,但丙與甲之間不存在甲船的交付,根據《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丙未取得甲船的所有權..這個扣怎麽解開?本書作者認為應比照適用民法第220條(1)的規定,乙方有權依據甲船買賣合同及其合法占有船舶的事實,請求登記部門更正登記。如果C同意書面改正,問題就解決了;不同意的話,註冊部門也要糾正,因為證據確鑿。更正後,乙方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與他人對質。同時,甲方也有義務和權利要求登記部門撤銷登記,因為丙方A船的所有權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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