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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7年7月1、1979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於2007年10月28日由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7年7月1日通過,並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日修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債務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但債務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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