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村務和財務管理,接受和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有以下權利:1,知情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兩委”聯席會議,了解情況。2.詢問權。詢問村民反映強烈的村務、財務問題,要求有關方面向村民作出說明。3.審核權。審查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的實施情況。4.建議權。向村“兩委”提出村務管理建議。法院以原告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對前次訴訟未提供的證據或者超過舉證期限被拒絕質證的證據,作為原告再次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設立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選舉產生,包括具有會計、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衍生問題:
基層勞動監察是幹什麽的?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