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法制的“濫”與“涼”是連在壹起的,主要體現在法律的適用上。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亂世用重典”傳統法律觀念的具體體現。這種法律適用的“過度”和“冷靜”無疑是五代法律現實的反映,具體表現為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這種現實進行法律確認。
尤其是那些與朝廷利益相關的行為,比如鹽、酒涉及朝廷的經濟利益。五代時,鹽、酒等。所有的商品都被朝廷壟斷了嗎?嚴禁私人生產和銷售,違者嚴懲不貸。這方面最具時代特色的就是“破牛皮”的行為。
五代法律:
五代十國時期的刑法,基本上沿用了唐代法規的格式和編纂,但由於歷代新頒布的法規,編纂附加了利益,使得規則重復、矛盾。鹹德四年(957),柴榮命大臣整理。唐代律令難懂,註釋繁雜,故刪編為《大周刑制》二十壹卷。
北宋初年編纂的《宋代刑法典》壹書略有增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