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村裏有沒有權利拒絕的問題,而是是否同意的問題。增加村裏的人口,必然會涉及到其他村民的利益。因此,召開村民會議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所作出的決定應當由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如果能通過,村委會必須辦理接收戶口,不能拒絕。如果不通過,村委會無權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村裏有沒有收回土地的權利?
村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承包土地被征收,承包土地失去使用價值,雙方協商終止承包經營合同,提前終止承包經營權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可以收回。根據法律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土地返還給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