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該怎麽規定村民的行為;
2、規定村民違反和破壞規章制度的處罰條款,主要是教育、批評、作出書面檢查等。
村規民約是村民在村民自治初期,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德、鄉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而制定的壹種規章制度。
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是: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村民自治應當依法治理。這裏的“法”首先是指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所謂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是村民自己的“小憲法”,是村民認可的“公約”,是村民實行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據。它是村民在法律授權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村民意願,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按照有利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