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會可以先與村民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不成,仍不歸還的,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3.可以報警,由警方管轄解決。村民構成侵占罪的,可追究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
1.土地所有權:村集體土地是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2.土地用途:村集體土地主要用於農業生產、村民住宅建設和公共設施建設;
3.管理機構:村集體土地的管理通常由村委會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4.使用權分配: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分配給村民或企業。
5.土地保護:村集體土地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6.爭議解決:對村集體土地發生爭議,應通過法律途徑或村民自治組織協商解決。
綜上所述,解決村民侵占村集體水庫問題的途徑有協商、起訴法院、報警等。,以追究村民的刑事責任,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