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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的依據是什麽法律文件?

建設工程監理基礎

(1)工程施工文件。

(2)相關法律、法規及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相關建設工程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申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第十條在建建設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壹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因故不能開工或者暫停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超過六個月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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