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合法選舉自然生效,不需要認可。此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對於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非法手段阻礙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調查處理。
因此,村委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必須公證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