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擴展數據:
案例:
317,31早上7點多,網友“薛蠻子”發出投訴稱,在三亞打車去機場時,被出租車司機告知要付“咬價”50元車費,遠高於實際26元的車費。對此,三亞市民遊客中心第壹時間聯系涉事網友了解情況,三亞旅遊警方、交通、旅遊委等相關部門聯合處理。
經調查發現,涉案出租車司機李某議價,不按計價器收費。根據相關規定,對其《從業資格證》扣20分,取消從業資格,罰款2000元,責令企業開除駕駛員,扣除服務質量保證金5000元。
參考資料:
人民網-三亞壹出租車司機因“不打計價器”被取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