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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不打計價器是什麽樣的行為?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約?

出租車不打表是侵權行為。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擴展數據:

案例:

317,31早上7點多,網友“薛蠻子”發出投訴稱,在三亞打車去機場時,被出租車司機告知要付“咬價”50元車費,遠高於實際26元的車費。對此,三亞市民遊客中心第壹時間聯系涉事網友了解情況,三亞旅遊警方、交通、旅遊委等相關部門聯合處理。

經調查發現,涉案出租車司機李某議價,不按計價器收費。根據相關規定,對其《從業資格證》扣20分,取消從業資格,罰款2000元,責令企業開除駕駛員,扣除服務質量保證金5000元。

參考資料:

人民網-三亞壹出租車司機因“不打計價器”被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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