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六條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妳的選舉將無效。對於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非法手段阻礙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調查處理。